第902章 大明朝行贿受贿的方法(第2页)
在县里,最简单的搞钱办法是盘剥百姓。
这种事当然不能由知县亲自来办,而是交给下面县丞,主簿,典史等人。
他们或用刑狱勒索,或用增加徭役的办法搞到钱,然后再拿出一部分钱孝敬给知县。
孝敬的办法也有很多种。
最低级的办法是知县直接收钱。
但问题也随之而来。
知县收了下面人的钱,等于授人以柄。
下面的人一旦出事,知县就会受到牵连。
为了不让自已出事,知县不得不对下面的人进行偏袒。
结果就是知县被下面的人拉下水
所以稍微精明点的知县都不会这么做。
他们的办法一般是让某个亲戚带着土特产来看他。
由于带的土特产太多,这个亲戚便在当地售卖。
至于价格嘛一个字:贵!
四个字:贵得离谱!
县丞和主簿典史会毫不犹豫地掏钱购买,完成行贿行为。
或者是知县的某个朋友带着一堆本就破碎的古董瓷器来当地,结果被县丞的家里人“不小心”碰碎。
县丞不得不拿出大笔银子进行赔偿。
这些行贿受贿的行为都经过了第三人。
事发之后就算县丞,主簿等人想指认,也无法直接指认到知县的头上。
毕竟中间还有一个第三人。
而这个第三人就更加神秘了,县丞他们既不知道对方的名字,也不知道对方的家庭住址。
根本无从指认。
哪怕最后找到了这个人,也是县丞和典史的自愿行为。
与其他无关。
其次,行贿都是点对点的行为。
县丞知道他自已给知县送了多少钱,却不知道主簿和典史给知县送了多少钱。
同理,主簿也不知道县丞和典史的底细。
同一个衙门里的人都不知道彼此给上级送了钱,就更不清楚知县收了他们的钱之后又给谁行了贿。
这种技术和艺术并存的行贿受贿方法有很多种。
所以。
想依法治理贪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,只能在时机成熟时施加酷刑。
宋权此次的任务是巡盐。
巡盐的全称是巡查盐务。
说白了向那些拖欠盐税的盐商追缴盐税。
然而这根本不够。
因为自从纲盐法实施之后,每个盐商的每年缴纳的盐税都是固定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