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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连崇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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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02章 大明朝行贿受贿的方法(第2页)

在县里,最简单的搞钱办法是盘剥百姓。

这种事当然不能由知县亲自来办,而是交给下面县丞,主簿,典史等人。

他们或用刑狱勒索,或用增加徭役的办法搞到钱,然后再拿出一部分钱孝敬给知县。

孝敬的办法也有很多种。

最低级的办法是知县直接收钱。

但问题也随之而来。

知县收了下面人的钱,等于授人以柄。

下面的人一旦出事,知县就会受到牵连。

为了不让自已出事,知县不得不对下面的人进行偏袒。

结果就是知县被下面的人拉下水

所以稍微精明点的知县都不会这么做。

他们的办法一般是让某个亲戚带着土特产来看他。

由于带的土特产太多,这个亲戚便在当地售卖。

至于价格嘛一个字:贵!

四个字:贵得离谱!

县丞和主簿典史会毫不犹豫地掏钱购买,完成行贿行为。

或者是知县的某个朋友带着一堆本就破碎的古董瓷器来当地,结果被县丞的家里人“不小心”碰碎。

县丞不得不拿出大笔银子进行赔偿。

这些行贿受贿的行为都经过了第三人。

事发之后就算县丞,主簿等人想指认,也无法直接指认到知县的头上。

毕竟中间还有一个第三人。

而这个第三人就更加神秘了,县丞他们既不知道对方的名字,也不知道对方的家庭住址。

根本无从指认。

哪怕最后找到了这个人,也是县丞和典史的自愿行为。

与其他无关。

其次,行贿都是点对点的行为。

县丞知道他自已给知县送了多少钱,却不知道主簿和典史给知县送了多少钱。

同理,主簿也不知道县丞和典史的底细。

同一个衙门里的人都不知道彼此给上级送了钱,就更不清楚知县收了他们的钱之后又给谁行了贿。

这种技术和艺术并存的行贿受贿方法有很多种。

所以。

想依法治理贪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,只能在时机成熟时施加酷刑。

宋权此次的任务是巡盐。

巡盐的全称是巡查盐务。

说白了向那些拖欠盐税的盐商追缴盐税。

然而这根本不够。

因为自从纲盐法实施之后,每个盐商的每年缴纳的盐税都是固定的。